各轄市區質監站、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試塊管理,保證檢測數據能真實反映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及時處理不合格情況,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DGJ32/J21-2009)等法規、規定、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對建設工程混凝土試塊作出以下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1、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照《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規定的頻率留置用于出廠檢驗的試塊,其尺寸應為100 mm×100 mm×100mm,且應按年度流水號的方式進行編號,并與試塊制作臺帳一一對應,不得按日期形式進行編號。
2、預拌混凝土企業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塊應按時進行試驗,試塊抗壓強度不得低于設計值的1.15倍,檢測數據必須自動采集,并手工抄錄到試塊原始記錄本上,同時將數據輸出打印條粘貼在原始記錄本相對應位置。
3、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必須按《普通混凝土設計規程》(JGJ55-2000)加強配合比設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本企業配合比進行驗證。為保證配合比的準確性,試塊尺寸可以使用150mm×150mm×150mm標準尺寸,但必須在混凝土試塊制作完成終凝后,在試塊上刻制“試配××號”字樣,并保留詳細的配合比設計資料。
嚴禁預拌混凝土企業向施工單位提供用于工程評定混凝土強度等級的試塊。
4、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按有關規定做好驗收工作,同時做好書面交接記錄。施工單位嚴格按施工方案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組織施工,并做好拆模后的養護工作。
二、施工現場
1、現場混凝土強度的判定以實際澆筑地點取樣制作的混凝土試塊為準。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的相關規定,在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混凝土生產單位見證下制作混凝土試塊(150mm×150mm×150mm規格),混凝土試塊完成終凝后,必須在合格見證人員見證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DGJ32/J21-2009)要求及時在試塊表面刻制制作日期、使用部位、強度等級,刻制的文字應清晰可辨,未刻制字樣的試塊不得送檢,并建立真實、詳細的三方見證取樣書面記錄。
2、施工企業必須保證試塊的有效性。嚴格按規范要求完成試塊制作、拆模、養護等工作,特別是冬夏季施工期間,確保送檢試塊符合試驗要求。標養試塊成型后5天內須送至檢測機構進行養護,同條件試塊應放置在構件附近,待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C·d)方可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當檢測結果出現不合格或異常情況時,應向現場監理人員報告,施工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嚴禁擅自處理檢測報告或重新送樣檢測。
3、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DGJ32/J21-2009)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規定,嚴格執行試塊標識刻制及見證取樣送樣制度。對混凝土試塊的取樣地點、取樣頻率、制作方法及取樣人員操作過程等實施旁站監理,同時關注試塊養護情況,并留有真實、詳細書面記錄。監理單位發現有不合格或異常試塊檢測報告,應及時督促施工方按規定處理,若得不到響應,必須及時報告質監機構。
4、當混凝土試塊檢測結果出現不合格、異常或評定不合格等情況時,建設單位必須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委托常州市法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原檢測機構)進行現場實體檢測。如建設、施工單位對原混凝土試塊檢測結論有異議時,需向常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提出書面申請,由常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另行指定我市法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時,監理人員必須實施旁站,并做好相應書面記錄。
三、檢測機構
1、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DGJ32/J21-2009的規定對送檢的混凝土試塊進行驗收,對試塊標識不符合要求且用于工程驗收的混凝土試塊不得接受委托;檢測機構收樣人員應認真核對取樣員、見證員姓名、見證號等基本信息,必要時應核對身份證等信息,同時必須要求委托方填寫混凝土生產廠家、設計標號、使用部位、成型日期、代表數量、養護方式等基本信息;標養試塊必須在成型后5天內委托,超過5天委托的不得收樣,達到等效養護齡期的同條件試塊必須當天委托。
嚴禁檢測機構到施工現場進行收樣。
2、檢測機構進行現場實體檢測前應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檢測方案,經建設方、監理方、施工方簽字蓋章后送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站備案,經質量監督站審核通過取得備案號后方可實施檢測,否則,不予認可。各檢測機構應對每個測區作出明顯標識并按順序編號,且與原始記錄編號一致。
四、監督機構
1、質量監督機構及監督人員應加強對混凝土試塊的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砼供應等單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若發現有關主體違反現有規范、規定,應作出相應處理、處罰。
2、監督人員應在監督工作中認真核查混凝土工程驗收資料及三方見證取樣書面記錄,定期或不定期通過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平臺查詢、核對系統中記錄與施工現場檢測報告是否相符,尤其是結論為不合格、異常的檢測報告,并檢查處理過程、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3、質監機構發現相關主體有違規行為、檢測報告有異常等情況時,必須加大對現場實體抽測力度,包括增加檢測頻率或另行指定其他法定檢測機構重新檢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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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題詞:工程 檢測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