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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2011/12/15 16:50:37

UDC                                           GB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                         GB 50720—201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2011-6-6 發布                     2011-8-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聯合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1042 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的公告
現批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720-2011,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實施。其中,第3.2.1、4.2.1(1)、4.2.2(1)、
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條
(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 號)的要求,本規范由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制訂。
在本規范的編制過程中,編制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總結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經驗和火災事故教訓,充分考慮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最后經有關部門和專家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6 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總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設施、防火管理。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公安部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注意經驗的總結和積累,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往: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長沙市中意一路158 號,郵政編碼:410004,郵箱xfbz@cscec5b.com.cn),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
北京住總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重慶大學
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
甘肅省公安消防總隊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譚立新 肖緒文 倪照鵬 陳富仲 張 磊
楊建康 金光耀 劉激揚 卞建峰 申立新
馬建民 朱 蕾 肖曙光 張 強 李宏文
孟慶彬 倪建國 譚 青 華建民 郭 偉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許溶烈 郭樹林 范慶國 王士川 陳火炎
曾 杰 丁余平 楊西偉 焦安亮 高俊岳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2 防火間距
3.3 消防車道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規定 
4.2 臨時用房防火
4.3 在建工程防火 
5 臨時消防設施
5.1 一般規定
5.2 滅火器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4 應急照明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規定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6.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6.4 其他防火管理
 
 
 
本規范用詞說明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為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
1.0.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適用。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臨時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廚房操作間、食堂、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2.0.2 臨時設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管線等。
2.0.3 臨時消防設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疏散等各類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臨時疏散通道等。
2.0.4 臨時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或意外事件時,供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并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所經的路徑。
2.0.5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滅火救援作業的場地。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1.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
1 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墻、圍擋;
2 場內臨時道路;
3 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
5 臨時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其數量不宜少于2 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 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2.1 條及第3.2.2 條要求。
3.1.5 固定動火作業場應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宜布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1.6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3.1.7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下。
 
3.2 防火間距
3.2.1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
2 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當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表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m)
名稱間距
辦公用房、宿舍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
可燃材料庫房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
固定動火作業場
易燃、易爆物品庫房
辦公用房、宿舍
4
4
5
5
7
7
10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
4
4
5
5
7
7
15
可燃材料庫房
5
5
5
5
7
7
10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5
5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
7
7
7
7
7
10
10
固定動火作業場
7
7
7
7
10
10
12
易燃、易爆物品庫房
10
10
10
10
10
12
12
注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墻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如臨時用房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
2 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
3 本表未規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3.3 消防車道
3.3.1 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3.3.2 臨時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車場;
2 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
3 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4、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3.3 下列建筑應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除應按本規范3.3.2 條的要求設置回車場外,尚應按本規范第3.3.4 條的要求設置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 超過10 棟,且為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
3.3.4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2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
3 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于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過6m。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規定
4.1.1 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術措施。
4.1.2 臨時用房的防火設計應根據其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等情況進行確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設計應根據施工性質、建筑高度、建筑規模及結構特點等情
況進行確定。
 
4.2 臨時用房防火
4.2.1 宿舍、辦公用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
2 建筑層數不應超過3 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3 層數為3 層或每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 時,應設置不少于2 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25m;
4 單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0 米;雙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5m;
5 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疏散走道的凈寬度;
6 宿舍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m2,其它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100m2;
7 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房間建筑面積超過50m2 時,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
8 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基層底面。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
2 層數應為1 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 m2;
3 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 m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 m2;
4 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
2 會議室、文化娛樂室等人員密集的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第一層,其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建造并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同步設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
4.3.2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臨時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
2 設置在地面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作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設置在腳手架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6m;
3 臨時疏散通道為坡道時,且坡度大于250 時,應修建樓梯或臺階踏步或設置防滑條;
4 臨時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確需采用爬梯時,應有可靠固定措施;
5 臨時疏散通道的側面如為臨空面,必須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護欄桿;
6 臨時疏散通道設置在腳手架上時,腳手架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7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8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照明設施。
4.3.3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并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 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進行疏散演練;
5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筑物外立面周長的二分之一。
4.3.4 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1 高層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1 高層建筑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2 既有建筑外墻改造時,其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3 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
4.3.6 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業層的醒目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
 
 
5 臨時消防設施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現場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5.1.2 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房屋建筑工程中,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 層。
5.1.3 施工現場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消防設施作為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2~5.4 節的有關規定。
5.1.4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業場所宜配備防毒面具。
5.1.6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接合器等,應設有醒目標識。
 
5.2 滅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 動火作業場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5.2.2 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
2 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2-1 的規定;
表5.2.2-1 滅火器最低配置標準
 

項目
 
固體物質火災
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氣體火災
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
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A
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
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B
易燃易爆危險品
存放及使用場所
3A
50
89B
0.5
固定動火作業場
3A
50
89B
0.5
臨時動火作業點
2A
50
55B
0.5
可燃材料存放、
加工及使用場所
2A
75
55B
1.0
廚房操作間、
鍋爐房
2A
75
55B
1.0
自備發電機房
2A
75
55B
1.0
變、配電房
2A
75
55B
1.0
辦公用房、宿舍
1A
100

3 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 具。
4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2 的規定。
表5.2.2-2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m)

滅火器配置場所
固體物質火災
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氣體類火災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15
9
固定動火作業場
15
9
臨時動火作業點
10
6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20
12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20
1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
20
12
辦公用房、宿舍等
25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3.1 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置穩定、可靠的水源,并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并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 次確定。
5.3.4 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10000m3 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5.3.5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5 的規定: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

臨時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
火災延續時間
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槍最小
流量(L/s)
 
1000m2<面積≤5000m2
1
 
10
5
面積>5000m2
15
5

5.3.6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6 的規定:
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單體)體積
火災延續時間(h)
 
消火栓用水(L/s)
 
每支水槍最小流量(L/s)
10000m3<體積≤30000m3
1
15
5
體積>30000m3
2
20
5

 
5.3.7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
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依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距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不應小于5m;
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 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9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9 的規定: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體積(單體)
 
火災延續時(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槍最小流量
L/s)
 
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m3﹤體積≤50000m3
 
1
10
5
建筑高度>50m或體積>50000m3
 
1
15
5

 
5.3.10 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5.3.11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40m。
5.3.12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
3 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大于50 m,高層建筑不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 套。
5.3.14 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0m3,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
5.3.15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 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5.3.16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 個,且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
5.3.18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
 
5.4 應急照明
5.4.1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 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2 水泵房;
3 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5 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5.4.2 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于0.5lx。
5.4.3 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 min。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
6.1.2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6.1.3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并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6.1.4 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 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6.1.5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應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對其修改、完善。防火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2 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3 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
4 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6.1.6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 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序和通訊聯絡的方式;
3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4 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7 施工人員進場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
2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性能及使用、維護方法;
3 撲滅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 報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 施工作業前,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2 施工過程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應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3 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4 逃生方法及路線。
6.1.9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 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 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4 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 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6.1.10 施工單位應依據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及應急疏散的演練。
6.1.11 施工單位應做好并保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記錄,建立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 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并設置嚴禁明火標志。
6.2.3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
6.2.4 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應及時清理。
 
6.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6.3.1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
2 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對于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4 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一個監護人;
7 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否則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
8 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9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10 施工現場不應采用明火取暖;
11 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后,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 的要求;
2 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應及時更換;
3 電氣設備與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 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
5 配電屏上每個電氣回路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屏2m 范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 范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
6 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7 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500mm。
8 電氣設備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
9 禁止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10 應定期對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6.3.3 施工現場用氣,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2 氣瓶運輸、存放、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
2)嚴禁碰撞、敲打、拋擲、滾動氣瓶;
3)氣瓶應遠離火源,距火源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暴曬的措施;
4)燃氣儲裝瓶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
3 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兩者間距不應小于1.5m;
4 氣瓶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氣管;
2)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于5m,氣瓶與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氣瓶,如氣瓶的瓶閥、減壓器等發生凍結,嚴禁用火烘烤或用鐵器敲擊瓶閥,禁止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
4)氧氣瓶內剩余氣體的壓力不應小于0.1MPa;
5)氣瓶用后,應及時歸庫。
6.4 其他施工管理
6.4.1 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防火警示標識。
6.4.2 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應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6.4.3 臨時消防車道、臨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不得遮擋、挪動疏散指示標識,不得挪用消防設施。
6.4.4 施工期間,臨時消防設施及臨時疏散設施不應被拆除。
6.4.5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和“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規范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規定(要
求)”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GB50720—2011
 
條 文 說 明
目 次
1 總則… ……………………………………………………………………1
2 術語… ……………………………………………………………………2
3 總平面布局………………………………………………………………3
3.1 一般規定…………………………………………………………………3
3.2 防火間距 ………………………………………………………………4
3.3 消防車道…………………………………………………………………5
4 建筑防火… … … … … … … … … … … … … … … … … 6
4.1 一般規定 ………………………………………………………………7
4.2 臨時用房防火 …………………………………………………………7
4.3 在建工程防火 …………………………………………………………7
5 臨時消防設施 … … … … … … … … … … … … … … … … 7
5.1 一般規定 ………………………………………………………………8
5.2 滅火器 …………………………………………………………………8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8
5.4 應急照明 ………………………………………………………………10
6 防火管理   … … … … … … … … … … … … … … … … 13
6.1 一般規定 ………………………………………………………………13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14
6.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14
6.4 其他防火管理 ………………………………………………………16
 
 
1 總 則
1.0.1 隨著我國城鎮建設規模的擴大和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火災數量呈增多趨勢,火災危害呈增大的趨勢。因此,為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防火,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等施工現場,但不適用于線路管道工程、拆除工程、布展工程、臨時工程等施工現場。
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一般具有以下特點,因而火災風險多,危害大:
1 施工臨時員工多,流動性強,素質參差不齊;
2 施工現場臨建設施多,防火標準低;
3 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多;
4 動火作業多、露天作業多、立體交叉作業多、違章作業多;
5 現場管理及施工過程受外部環境影響大。
調查發現,施工現場火災主要因用火、用電、用氣不慎和初起火災撲滅不及時所導致。
針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特點及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施工現場的防火,應針對“用火用電、用氣和撲滅初起火災”等關鍵環節,遵循“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則,制訂并采取“安全可靠、經濟適用、方便有效”的防火措施。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應以“撲滅初期火災和保護人身安全”為主要任務。當人身和財產安全均受到威脅時,應以保護人身安全為首要任務。
 
 
2 術 語
2.0.1、2.0.2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常被合并簡稱為臨建設施。有時,也將“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類辦公、生活、生產用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統稱為臨時設施,即臨時設施包含臨時用房。但為了本規范相關內容表述方便、所表達的意思明確,特將“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分別定義。
2.0.3 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僅指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現場初起火災的設施和設備。常見的為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等。
2.0.4 由于施工現場環境復雜、不安全因素多、疏散條件差,凡是能用于或滿足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的路徑、設施均可視為臨時疏散通道。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1.1 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基本條件。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常受現場客觀條件(如氣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質、地上地下管線及周邊建構筑物、場地大小及其“三通一平”、現場周邊道路及消防設施等具體情況)的制約,而不同施工現場的客觀條件又千差萬別。因此,現場的總平面布局,應綜合考慮在建工程及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按照“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占地面積少、場內材料及構件二次運輸少、施工生產及生活相互干擾少、臨時用房及設施建造費用少,并滿足施工、防火、節能、環保、安全、保衛、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則進行。
燃燒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現場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級裝飾、保溫、防水材料,樹脂類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釋劑,焊接或氣割用的氫氣、乙炔等。這些物質的存在,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一個必備條件——可燃物。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如:焊接、氣割、金屬切割、生活用火等,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另一個必備條件——火源。
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以及消除著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
明確施工現場平面布局的主要內容,確定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及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區域的布置原則,規范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場所及動火作業場所的布置要求,針對施工現場的火源和可燃、易燃物實施重點管控,是落實現場防火工作基本措施的具體表現。
3.1.2 在建工程及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配電房、可燃材料存放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是施工現場防火的重點,給水及供配電線路和消防車道、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消防水源是現場滅火的基本條件,現場出入口和場內臨時道路是人員安全疏散的基本設施。
因此,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應明確與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密切相關的臨建設施的具體位置,以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的要求。
3.1.3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當施工現場劃分為不同的區域時,不同區域的出入口設置也要符合本條規定。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是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的原則性要求。
3.1.5 本條對固定動火作業場的布置進行了規定。固定動火作業場屬于散發火花的場所,布置時需要考慮風向以及火花對于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區域的影響。
3.1.7 本條對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的布置位置進行了規定。 既要考慮架空電力線對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影響,也要考慮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失火對于架空電力線的影響。
3.2 防火間距
3.2.1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間距。臨時用房與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采用6m,主要是考慮臨時用房層數不高、面積不大,故采用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的數值。同時,由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廠、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故提高了要求。
根據本條規定,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也嚴禁設置于在建工程內。
3.2.2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各省、市發布實施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或地方標準,但對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最小防火間距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2010 年上半年,編制組對我國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七個區域共112 個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間距進行了調研,調研結果表明:
1 不同施工現場的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離散性較大;
2 受施工現場條件制約,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防火間距符合當地地方標準的僅為52.9%。
為此,編制組參照公安部《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綜合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設項目現場客觀條件的差異,確定以不少于75%的調研對象能夠達到或滿足的防火間距作為本標準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行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列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
按照本規范第3.2.2 條規定,施工現場如需搭設多棟臨時辦公用房、宿舍時,辦公用房之間、宿舍之間、辦公用房與宿舍之間應保持不小于4m 的防火間距。當辦公用房或宿舍的棟數較多,可成組布置,此時,相鄰兩組臨時用房彼此間應保持不小于8m 的防火間距,組內臨時用房相互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
按照第3.2.2 條規定,如施工現場的發電機房和變配電房分開設置,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4m 的防火間距。如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合建在同一臨時用房內,兩者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現場需設置兩個或多個配電房(如同一建設項目,由多家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包,各總承包單位均需設置一個配電房時),相鄰兩個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4m 的防火間距。
3.3 消防車道
3.3.1 規定了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的基本要求。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 且不宜大于40m,主要是考慮滅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
3.3.2 本條依據消防車順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制定。當無法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的時候,應設置回車場。
3.3.3 本條基于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單體工程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及棟數超過10 棟,且為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的火災撲救需求制定。
3.3.4 本條規定明確了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要求。
許多位于城區,特別是城區繁華地段的建設工程,體量大、施工場地十分狹小,尤其是在基礎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樓的結構施工階段,因受場地限制而無法設置臨時消防車道,也難以設置臨時消防救援場地。基于此類實際情況,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或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最遲應在基礎工程、地下結構工程的土方回填完畢后,在建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形成。因為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現場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體交叉作業多、動火作業多,火災事故主要發生在此階段,且危害較大。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規定
4.1.1 在臨時用房內部,即相鄰兩房間之間設置防火分隔,有利于延遲火災蔓延,為臨時用房使用人員贏得寶貴的疏散時間。在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區(點)與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之間設置臨時防火分隔,以減少火災發生。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作業場所是施工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疏散通道。
4.1.2 本條規定確定了臨時用房防火設計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4.1.3 本條確定了在建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4.2 臨時用房防火
4.2.1 由于施工現場臨時用房火災頻發,為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故要求施工現場宿舍和辦公室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應為A 級。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
近年來施工工地臨時用房采用金屬夾芯板(俗稱彩鋼板)的情況比較普遍,此類材料在很多工地已發生火災,造成了嚴重人員傷亡。因此,要確保此類材料
的芯材的燃燒性能達到A 級。
依據相關文件規定,本規范提出的A 級材料對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 中的A1、A2。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是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因而對其進行較為嚴格的規定。
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應分別布置在不同的臨時用房內,每棟臨時用房的面積均不應超過200 m2,且應采用不燃材料將其分隔成若干間庫房。
采用不燃材料將存放可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臨時用房分隔成相對獨立的房間,有利于火災風險的控制。施工現場某種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如需用量大,可分別存放于多間庫房內。
4.2.3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較多,且其布置受現場條件制約多,不同使用功能的臨時用房可按以下規定組合建造。組合建造時,兩種不同使用功能的臨時用房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其防火設計等級應以防火設計等級要求較高的臨時用房為準。
1 現場辦公用房、宿舍不應組合建造。如現場辦公用房與宿舍的規模不大,兩者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300m2,可組合建造;
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組合建造;
3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組合建造;
4 會議室宜與辦公用房可組合建造;
5 文化娛樂室、培訓室與辦公用房或宿舍可組合建造;
6 餐廳與辦公用房或宿舍可組合建造;
7 餐廳與廚房操作間可組合建造。
施工現場人員較為密集的房間包括會議室、文化娛樂室、培訓室、餐廳等,其房間門應朝疏散方向開啟,以便于人員緊急疏散。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火災常發生在作業場所,因此,在建工程疏散通道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保持同步,并與作業場所相連通,以滿足人員疏散需要。同時基于經濟、安全的考慮,疏散通道應盡可能利用在建工程結構已完的水平結構、建筑樓梯。
4.3.2 本條規定是為滿足人員迅速、有序、安全撤離火場及避免疏散過程中發生人員擁擠、踩踏、疏散通道垮塌等次生災害的要求而制定。疏散通道應具備與疏散要求相匹配的通行能力、承載能力和耐火性能。疏散通道如搭設在腳手架上,腳手架作為疏散通道的支撐結構,其承載力和耐火性能應滿足相關要求。進行腳手架剛度、強度、穩定性驗算時,應考慮人員疏散荷載。腳手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疏散通道。
4.3.3 本條明確了建筑在居住、營業、使用期間不應進行改建、擴建及改造施工。確需在居住、營業、使用期間進行改建、擴建及改造施工時,應采取的防火措施。條文的具體要求都是從火災教訓中總結得出的。
作出這些規定是考慮到施工現場引發火災的危險因素較多,在居住、營業、使用期間進行改建、擴建及改造施工時則具有更大的火災風險,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群死群傷。因此,必須采取多種防火技術和管理措施,嚴防火災發生。施工中還應結合具體工程及施工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
4.3.4 外腳手架既是在建工程的外防護架,也是施工人員的外操作架。支模架既是混凝土模板的支撐架體,也是施工人員操作平臺的支撐架體,為保護施工人員免受火災傷害,制訂本條規定。
4.3.5 阻燃安全網是指續燃、陰燃時間均不大于4S 的安全網,安全網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網》(GB5725)的要求,阻燃安全網的檢測見GB/T5455。
本條規定是基于以下原因而制訂:
1 動火作業產生的火焰、火花、火星引燃可燃安全網,并導致火災事故的情形時有發生;
2 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立網將整個在建工程包裹或封閉其中,可燃安全網一旦燃燒,火勢蔓延迅速,難以控制,并可能蔓延至室內,且高層建筑作業人員逃生路徑長,逃生難度相對較大;
3 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時,既有建筑一般難以停止使用,室內可燃物品多、人多并有一定比例逃生能力相對較弱的人群,外腳手架安全網的燃燒極可能蔓延至室內,危害特別大;
4 臨時疏散通道是施工人員應急疏散的安全設施,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一旦燃燒,施工人員將會走投無路,安全設施成為不安全的設施。
4.3.6 此條規定是為了讓作業人員在緊急、慌亂時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便于人員有序疏散而制定。
4.3.7 在建工程施工期間,一般通視條件較差,因此要求在作業層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
 
 
5 臨時消防設施
5.1 一般規定
5.1.1 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是施工現場常用且最為有效臨時消防設施。
5.1.2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與在建工程施工保持同步。
對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樓層,因混凝土強度等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時拆除,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難以及時跟進,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的存在3 層左右的差距。
5.1.3 基于經濟和務實考慮,應合理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
5.1.4 火災發生時,為避免施工現場消火栓泵因電力中斷而無法運行,導致消防用水難以保證,故作此規定。
5.2 滅火器
5.2.1 本條規定了施工現場應配置滅火器的區域或場所。
5.2.2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 難以明確規范施工現場滅火器的配置,因此編制組根據施工現場不同場所發生火災的幾率及其危害的大小,并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 制定本條規定。
施工現場的某些場所,既可能發生固體火災,也可能發生液體或氣體或電氣火災,在選配滅火器時,應選用能撲滅多類火災的滅火器。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3.1 消防水源是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基本條件,本條對消防水源作出了基本要求。
5.3.2 本條對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臨時消防用水量應包含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的總合,消防水源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3 本條對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按照一次火災考慮。
5.3.4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室外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由于臨時用房單體一般不大,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滿足消防要求,一般不考慮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5、5.3.6 這兩條分別確定了臨時用房、在建工程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
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是在借鑒了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并參考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
調查發現,臨時用房火災常發生在生活區。因此,施工現場未布置臨時生活用房時,也可不考慮臨時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而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主要由于現場人員不作為或初期火災發生地點的附近既無滅火器,又無水。事實上,初期火災撲滅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現場防火首先應保證有水,其次是保證水量。因此,在確定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時,以借鑒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為主。
5.3.7 本條明確了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
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及其加工場是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區域,室外消防栓的布置應以現場重點防火區域位于其保護范圍為基本原則。
5.3.8 本條明確了在建工程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
5.3.9 本條規定確定了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計取標準。
5.3.10 本條規定明確了室內臨時消防豎管設置的基本要求。
消防豎管是在建工程室內消防給水的干管,消防豎管在檢修或接長時,應按
先后順序依次進行,確保有一根消防豎管正常工作。當建筑封頂時,應將兩條消
防豎管連接成環。
當單層建筑面積較大時,水平管網也應設置成環狀。
5.3.11 本條明確了消防水泵結合器設置的基本要求。
5.3.12 本條明確了室內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軟管設置的基本要求。結合施工現場特點,每個室內消火栓處只設接口,不設水帶、水槍,是綜合考慮初起火災的撲救及管理性和經濟性要求,給出的規定。
5.3.13 本條明確了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的配置要求。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設置在結構施工完畢的樓梯處,一方面可以滿足初起火災的撲救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減少消防水帶和水槍的配置,便于維護和管理。
5.3.14 消防水源的給水壓力一般不能滿足在建高層建筑的滅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壓。為實現在建高層建筑的臨時消防給水,可在其底層或首層設置貯水池并配備加壓水泵。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還需在樓層上增設樓層中轉水池和加壓水泵,進行分段加壓,分段給水。
樓層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少于10m3,在該水池無補水的最不利情況下,其水量可滿足兩支(進水口徑50mm,噴嘴口徑19mm)水槍同時工作不少于15min。
“上下兩個樓層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的規定是綜合以下兩方面的考慮而確定的:
1 上下兩個樓層中轉水池的高差越大,對水泵揚程、給水管的材質及接頭質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兩個樓層中轉水池的高差過小,則需增多樓層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的數量,經濟不合理,且設施越多、系統風險也越多。
5.3.15 室外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可滿足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外圍10m 以下部位或區域的火災撲救。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可基本滿足在建工程上部3 層(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一般較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滯后3 層,尚未安裝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所發生火災的撲救。
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m,不足24m,且體積不足30000m3 的在建工程,按本規范要求,可不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在此情況下,應通過加壓水泵,增大室外臨時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以滿足在建工程火災撲救的要求。
5.3.16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的前提和貯水池的最小容積。
5.3.17 本條規定明確了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與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的具體做法及相關要求,在滿足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基礎上兼顧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
5.4 應急照明
5.4.1 、5.4.2 這兩條規定了施工現場配備臨時應急照明的場所及應急照明設置的基本要求。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規定
6.1.1~6.1.2 此兩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61 號令)制訂,主要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消防責任。
施工現場一般有多個參與施工的單位,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防火實施統一管理,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現場防火、臨時消防設施、防火管理等進行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避免各自為政、管理缺失、責任不明等情形發生,確保施工現場防火管理落到實處。
6.1.3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是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礎。
義務消防組織是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臨時建立的業余性、群眾性,以自防、自救為目的的消防組織,其人員應由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組成。
6.1.4、6.1.5 我國的消防工作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這兩條規定是按照“預防為主”的要求而制訂。
防火管理制度重點從管理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本規范第6.1.4條明確了施工現場五項主要防火管理制度。此外,施工單位尚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其它防火管理制度,如臨時消防設施管理制度、防火工作考評及獎懲制度等。
防火技術方案重點從技術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即通過技術措施實現防火目的。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是施工單位依據本規范的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和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的,用以具體安排并指導施工人員消除或控制火災危險源、撲滅初起火災,避免或減少火災發生和危害的技術文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應作為施工組織設計的一部分,也可單獨編制。
防火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應針對施工現場的重大火災危險源、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進行編制,以便做到“有的放矢”。
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是指施工人員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的工序時,在“人、機、料、環、法”等方面應采取的防火技術措施。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及疏散設施是施工現場“火災預防”的彌補,是現場火災撲救和人員安全疏散的主要依靠。因此,防火技術方案中“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配備”應具體明確以下相關內容:
1 明確配置滅火器的場所、選配滅火器的類型和數量及最小滅火級別;
2 確定消防水源,臨時消防給水管網的管徑、敷設線路、給水工作壓力及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等設施的位置、規格、數量等;
3 明確設置應急照明的場所、應急照明燈具的類型、數量、安裝位置等;
4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臨時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說明;
5 明確安全疏散的線路(位置)、疏散設施搭設的方法及要求等。
6.1.6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編制的主要內容。
6.1.7 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應側重于普遍提高施工人員的防火安全意識和撲滅初起火災、自我防護的能力。防火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為全體施工人員。
6.1.8 消防安全技術交底的對象為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作業的人員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工序的人員。交底應針對具有火災危險的具體作業場所或工序,向作業人員傳授如何預防火災、撲滅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識、技能。
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是安全技術交底的一部分,可與安全技術交底一并進行,也可單獨進行。
6.1.9 本條規定明確了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的責任人及主要內容。
在不同施工階段或時段,現場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應有所側重,檢查內容可依據當時當地的氣候條件、社會環境和生產任務適當調整。如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對現場消防管理制度的制訂、防火技術方案、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消防設施的設置與配備情況進行檢查;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按本條規定每月組織一次檢查。此外,施工單位應在每年 “五一”、“十一”、“春節”、“冬季”等節日或季節或風干物燥的特殊時段到來之際,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應的專項檢查或季節性檢查。
6.1.10 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6.1.11 既有建筑改建時,施工單位對既有建筑的用戶及其財產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和告知、警示義務,具體責任和義務如下:
1 對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進行有效管控的責任;
2 對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進行掛牌警示的義務;
3 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火災報警裝置的責任;
4 掛牌告知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的義務;
5 掛牌禁止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行為的義務;
6 火災發生時,組織人員應急疏散的義務;
7 火災發生時,協助火災撲救及人員救援的義務。
6.1.12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以下文件和記錄:
1 施工單位組建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及聘任現場防火管理人員的文件;
2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審批記錄;
3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方案及其審批記錄;
4 施工現場防火應急預案及其審批記錄;
5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
6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7 施工現場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驗收記錄;
8 施工現場消防設備、設施、器材臺帳及更換、增減記錄;
9 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記錄;
10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檢查記錄(含防火巡查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專項檢查記錄、季節性檢查記錄、防火安全問題或隱患整改通知單、問題或隱患整改回復單、問題或隱患整改復查記錄);
11 施工現場火災事故記錄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12 施工現場防火工作考評和獎懲記錄。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物管理
6.2.1 在建工程所用保溫、防水、裝飾、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耐火極限符合設計要求,既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也是減少施工現場火災風險的基本條件。
6.2.2 控制并減少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的存量,規范可燃及易燃易爆物的存放管理,是預防火災發生的主要措施。
6.2.3 油漆由油脂、樹脂、顏料、催干劑、增塑劑和各種溶劑組成,除無機顏料外,絕大部分是可燃物。油漆的有機溶劑(又稱稀料、稀釋劑)由易燃液體如溶劑油、苯類、酮類、酯類、醇類等組成。油漆調配和噴刷過程中,會大量揮發出易燃氣體,當易燃氣體與空氣混合達到5%的濃度時,會因動火作業火星、靜電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災事故。乙二胺是一種揮發性很強的化學物質,常用作樹脂類防腐蝕材料的固化劑,乙二胺揮發產生的易燃氣體在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時,遇明火有爆炸危險。冷底子油是由的瀝青和汽油或柴油配制而成的,揮發性強,閃點低,在配制運輸或施工時,遇明火既有起火或爆炸的危險。因此,室內使用油
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物資,應保持室內良好通風,嚴禁動火作業、吸煙及其它可能產生靜電的施工操作。
6.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6.3.1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用(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此,本條對施工現場動火審批、常見的動火作業、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環節的防火管理做出相應規定。
動火作業是指在施工現場進行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前,應由動火作業人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動火作業申請至少應包含動火作業的人員、內容、部位或場所、時間、作業環境及滅火救援措施等內容。
施工現場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施工現場的常見的易燃易爆物品有:亞硝酸鈉(砼常用的早強劑、防凍劑)、防腐蝕材料(如環氧樹脂、酚醛樹脂、乙二胺等)、油漆和油漆稀釋劑、氧氣和乙炔氣、液化氣、雷管、民用炸藥等。
冬季風大物燥,施工現場采用明火取暖極易引起火災,因此,予以禁止。
6.3.2 本條針對施工現場發生供用電火災的主要原因制訂。施工現場發生供用電火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類:
1 因電氣線路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漏電等原因,致使電氣線路在極短時間內產生很大熱量或電火花、電弧,引燃導線絕緣層和周圍的可燃物,造成火災。
2 現場長時間使用高熱燈具,且高熱燈具距可燃、易燃物距離過小或室內散熱條件太差,烤燃附近可燃、易燃物,造成火災。
施工現場的供用電設施是指現場發電、變電、輸電、配電、用電的設備、電器、線路及相應的保護裝置。“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 的要求”是防止和減少施工現場供用電火災的根本手段。
“電氣線路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不符要求、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電氣線路長期處于腐蝕或高溫環境、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等”是導致線路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漏電的主要根源,應予以禁止。
選用節能型燈具,減少電能轉化成熱能的損耗,既可節約用電,又可減少火災發生。施工現場常用照明燈具主要有白熾燈、熒光燈、碘鎢燈、鏑燈(聚光燈)。100W 白熾燈,其燈泡表面溫度可達170~216℃,1000W 碘鎢燈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溫度可達500~800℃。碘鎢燈不僅能在短時間內烤燃接觸燈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溫熱輻射,還能將距燈管一定距離的可燃物烤燃。因此,本條對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所使用照明燈具及照明燈具與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作出相應規定。
現場供用電設施的改裝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氣工程師批準,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工實施。
對現場電氣設備運行及維護情況的檢查,每月應進行一次。
6.3.3 本條規定主要針對施工現場用氣常見的違規行為而制定。
施工現場常用氣體有瓶裝氧氣、乙炔、液化氣等,貯裝氣體的氣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違規貯裝、運輸、存儲、使用氣體是導致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
乙炔瓶禁止橫躺臥放,是為了防止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
氧氣瓶內剩余壓力不應小于0.1Mpa,是為了防止乙炔倒灌引起爆炸。
6.4 其他施工管理
6.4.1 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主要指施工現場的臨時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和使用場所、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宿舍等場所。
6.4.2 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受外部環境、交叉作業影響,易失效或損壞或丟失,故作此規定。
6.4.3 施工現場尤其是在建工程作業場所,人員相對較多、安全疏散條件差,逃生難度大,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及疏散指示的正確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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