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方為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 本報訊(記者 姜軍)買到的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出了質量問題,而開發商“跑路”或拒不履行保修責任怎么辦?記者昨日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舉行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座談會上獲悉,我省已明確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質量實行保證金制度,若出現糾紛扯皮,住建部門可動用保證金為老百姓先行解決質量問題。 作為我省首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規,今年7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解釋,今后消費者只需要找“第一責任人”開發商維權,開發企業維修、賠付之后,可另行追究設計、施工、材料等相關單位的責任。 新規的公布為業主維權提供了新保障,《辦法》首次提出了,開發商“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管理”。房地產開發商不交保證金,或未依法承擔所售商品房保修責任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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