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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11/12/15 15:3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9]16號  頒布日期:19990213  實施日期:19990213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基礎設施項目,特別是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工程質量狀況,不僅關系到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而且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從近年來的情況看,工程質量總體上是比較好的,但由于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忽視工程質量,違反建設程序,執法監督不力,建筑市場混亂,腐敗現象嚴重,造成惡性工程質量事故頻發,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損失。對這些問題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一)建立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責任制。對基礎設施項目工程質量,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中央項目的工程質量,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地方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項目所屬關系,分別由各級地方政府行政領導人負責。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領導責任。  (二)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基礎設施項目,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都要按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凡沒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在建項目,要限期進行整改。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具備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項目法人單位的人員素質、內部組織機構,必須滿足工程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  (三)建立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四)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不管調到哪里工作,擔任什么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  (五)嚴格執行建設程序,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環節。嚴禁任何部門、地區和項目法人擅自簡化建設程序和超越權限、化整為零進行項目審批。對違反建設程序和審批權限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其領導人的責任。  (六)嚴格把好建設前期工作質量關。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各級項目審批機關對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項目不得審批。項目審批機關違反規定審批的,由上級機關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七)嚴格實行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和專家的評估論證,有關審批部門不予審批。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也要經過評估論證。咨詢機構要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責任。對評估論證意見嚴重失實的,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頓建設市場  (八)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都要實行公開招標,確需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要經過項目主管部門或主管地區政府批準。招標投標活動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誠信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未經批準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有關地方和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工程監理單位也應通過競爭擇優確定。  招標單位要合理劃分標段、合理確定工期、合理標價定標。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后,嚴禁進行轉包。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嚴禁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范圍內搞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對違反規定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論有無謀取私利,都要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單位,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法律責任。  (九)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基礎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監理人員。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人員要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監理人員,要取消其執業資格;對因失職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必須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必須把好市場準入關。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頒布資質等級標準和執法檢查,依法加強對建設市場的監管。各有關部門對參加建設各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要嚴格把關。對咨詢、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執業人員的素質要從嚴要求。因把關不嚴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及領導人的責任。  參加建設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建設要求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具備足夠的技術管理能力和裝備水平,嚴禁無證、越級承攬工程。對違反規定承攬工程的,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必須實行政企分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咨詢、工程監理、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都要實行政企分開,與行政管理部門脫鉤,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法人實體。  四、精心勘察設計,強化施工管理  (十四)工程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十五)工程勘察單位要全面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必須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設計單位要嚴格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依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努力推廣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的先進技術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現場質量自檢體系。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要有質量預檢和復檢制度。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必須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對違反規定的施工企業,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依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材料設備要嚴格進行質量檢驗。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要對采購的材料和設備質量負責,監理單位要嚴格檢驗進場的材料和設備,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懲處。  (十八)建設資金要嚴加管理。各有關部門和銀行要健全項目建設資金監管制度,對出現質量事故、存在質量隱患以及缺乏質量安全保障的項目,要停止撥款和貸款。對連續出現嚴重工程質量事故的地區和部門,有關部門要核減下年度投資并暫停審批新項目。  五、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把好工程質量關  (十九)加強執法力度。要把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建設領域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加強政府監督。要繼續發揮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質量監督機構的作用,對基礎設施和住宅建設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對在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處理。對使用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國家重大項目,要派出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進行稽察,并把工程質量作為稽察的重點。對稽察中發現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出整改通知,限期進行整頓,整改期間暫停撥付建設資金。  (二十一)加強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國家撥款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強審計。對重大項目要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十二)加強社會監督。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要將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掛牌公示。項目主管部門和主管地區政府要公布質量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所有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和揭發工程質量問題。  (二十三)加強報告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工程質量報告制度,加強施工現場檢查。各項目法人的質量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負責人和監理負責人要對填報的內容簽字負責。對重大項目的工程質量問題,有關部門和地區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對弄虛作假和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人和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二十四)加強項目檔案工作。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檔案管理單位和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對失職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必須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以對國家、對人民、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精神,妥善處理好發展速度、經濟效益與工程質量的關系,把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加強領導,強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工程質量。要加強隊伍建設,搞好培訓和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質量意識,努力提高工程建設隊伍的整體素質。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使用財政債券資金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查結果于1999年3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本通知適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其他建設項目也要參照執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8號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經第二十二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 俞正聲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㈠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㈡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㈣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㈤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俞正聲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㈠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㈤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一條 保修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的商品房保修,還應當執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  ㈠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㈡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限。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㈠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㈡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
 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
 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
 充約定。
   第四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
 法律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
 示所委托的單位。
   第五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墻面、廚房和
 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
 積起砂1年;
   六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
 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
 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4.用戶報修的單位,答復和處理的時限;
   第六條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
 期限不應低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并由用戶
 對住宅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簽字認可。用戶驗收后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設備,由
 用戶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
 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托監理的應注明監理單位;
   2.結構類型;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和平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于《住宅
 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用戶的同時提
 供給用戶。
   第十一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購買者購買的套(幢)發
 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
 示。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
 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
 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1998年9月1日起實施。(摘自《中國房地產報》)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示范文本)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______________年;  ⒊裝修工程為____________年;  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__________________個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⒈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見證取樣和迭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 (以下簡稱 "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迭檢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迭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第六條 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迭檢:
(一)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三)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第七條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并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八條 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并將見證記錄歸人施工技術檔案。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檢測單位應檢查委托單及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志,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第十條 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公正、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均屬審查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布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具體的審查范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三)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還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批準的立項文件或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四)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  第九條 為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消防、環保、抗震等專項審查的項目,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審查與結構安全性審查統一報送、統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設計審查批準書。  第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特級和一級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并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意見后,由審查機構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二條 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復查結果。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要對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勘察設計文件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設計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獨立完成過五項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工程設計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  (二)有獨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上述人員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認定后,可以從事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設計審查機構的設立,應當堅持內行審查的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方可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市)的審查機構,具有符合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縣級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五)審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強制性標準、規范。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其他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的機構,方可承擔審查工作。  首批通過建筑工程甲級資質換證的設計單位,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優先予以考慮。  已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職審查機構,按本辦法做適當調整、充實,并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后,可繼續承擔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具體取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與地方的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審查人員要在審查過的圖紙上簽字。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和機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停或者吊銷其審查資格,并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鐵道、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第2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切實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設計大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工作,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國家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結合我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執行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加固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工程。
  第三條 施工圖審查包括程序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兩部分。
  程序性審查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筒稱審查管理部門)負責,技術性審查由取得相應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的技術性審查機構(以下筒·稱審查機構)承擔。.程序性審查主要是對送審項目在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編制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勘察設計市場及質量管理規定等方面情況進行審查。技術性審查主要是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的結構安全、公眾利益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等內容進行審查。程序性審查分預審和終審兩個階段進行,在進行技術性審查之前應通過程序性預審,在通過技術性審查之后必須進行程序性終審。
  第四條 施工圖審查由縣級以上(合縣級,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并實行分級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凡依法需進行人防、消管線、燃氣、節能、幕培等專項審查的項目宜采取“統一報送防、環保、通信、專項管理”的原則,當各專項審查通過后,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建設核發《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單位核發《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第六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辦法。
第二章 審查管理部門
  第七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全省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管理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對全省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頒布有關管理規定和政策。
  (二)負責全省審查機構審查許可證的申報、批準和管理以及審查人員的審查資格認定、業務培訓工作。
  (三)負責全省審查機構資格年檢工作,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專家對各審查機構的已審項目進行定期調審和質量評定。
  (四)對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提出的復審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作出仲裁決定。
  (五)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檢舉和投訴,井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條 各市、州、縣、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管理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受理建設單位報審的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進行程序性預審,并確定工程項目的等級及承擔技術性審查的審查機構的審查資格,簽發技術性審查通知書和專項審查通知書。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要求進行程序性終審,并核發《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三)對在本地注冊的審查機構的有關活動(包括審查機構的運行、收費情況、審查合同、審查質量和服務質量等)實行監督管理。
  (四)對審查人員的審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審查機構聘用審查人員的活動進行審查鑒證等。
  (五)協調與各專項審查部f1和基本建設程序各環節之間的關系,強化各部門之間的配合。
  (六)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的檢舉和投訴,并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章 審查機構及人員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設置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對審查機構設置所規定的設立條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建筑工程建設規模和施工圖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審查機構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合理分布。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的審查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和委托審查。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中的技術性審查由建設單位根據審查管理部門簽發的技術性審查通知書,委托已取得與其建筑工程分類等級相對應的審查許可證的技術性審查機構進行。取得施工圖審查許可證的技術性審查機構方可承擔建設單位委托的技術性審查工作,并接受審查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技術性審查機構應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與技術咨詢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承擔民事責任的中介機構,不得兼營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許可證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甲級審查許可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f1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乙、丙級審查許可證由審查機構注冊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掐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和審查專用章由審批部門統一頒發。
  第十二條 各級審查機構的設立條件:
  (一)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所有人員采取聘用方式,簽訂聘用合同,合同交同級審查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三)有相對固定并取得審查資格的審查人員,各級審查機構的審查人員組成應達到以下最低要求:
  甲級:結構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專業的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名,其他專業(包括給排水、電氣、舜通等專業,下同)的審查人員各不少于1名。其中:結構專業審查人員應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其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過3項及以上特級建筑工程的結構設計;建筑專業審查人員應具有—1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其中一人主持完成過2項及以上特級建筑工程的建筑設計。
  乙級:結構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5名,建筑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2名,勘察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1名,其他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結構專業的審查人員至少有2名應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其專業負責人不僅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并主持完成過2項及以上一級建筑工程的結構設計;建筑專業審查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并主持完成過1項及以上一級建筑工程的建筑設計。
  丙級:結構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名,建筑、勘察專業的審查人員各不少于1名,其他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2名。其中:結構專業的審查人員中至少有1名應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并主持完成過3項及以上二級建筑工程的結構設計;建筑專業的審查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并主持完成過2項及以上二級建筑工渾的建筑設計;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完整的技術資料和微機管理手段。
  (五)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審查收費嚴格按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并設有專門帳戶。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設置與審查范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省會城市的技術性審查機構應具備甲級審查資格,負責審查除超限高層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超限高層建筑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抗震專項審查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
二)地級市(合自治州,下同)的技術性審查機構應具備乙級審查資格,負責審查二級以下(合二級)的建筑工程項目。  (三)縣級市(合直管市、縣、林區,下同)的技術性審查機構應具備丙織審查資格,負責審查三級以下(合三級)的建筑工程項目。  第十四條 申報審查資格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本專業大專及以上的學歷,10年以上本專業的工作經歷。  (二)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有獨立工作能力和—J定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熟練掌握國家和湖北省現行強制性標準、規范。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申報結構、建筑專業審查資格的人員應具有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織技術職稱并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主持完成過4項建筑工程三織以上項目的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申報勘察·專業審查資格的人員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井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過3項以上丙級工程勘察工作,其中乙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申報其他專業審查資格的人員應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在丙農審查機枯從事其他專業審查的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人員只能申報一個專業的審查資格審查人員的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后,頒發審查人員資格證書。受聘到審查機構的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f1申請審查執業章。第四章 程序性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第十六條 凡列入施工圖審查范圍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收到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圖和工程勘察報告后,在施工招投標及施工許可前應到項目所在地審查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圖報審手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報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二)規劃部門簽發的工程用地紅線圖(原件)。   (三)經主管部門備案及鑒證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原件)。  (四)初步設計文件及初步設計審批意見書(對一階段設計的項目,則提供方案設計文件和審批意見書)。  (五)工程勘察成果報告(詳勘)3份(其中封面、目錄及修改補充目錄應為4份)以及工程勘察中的原始資料。二級以上(合于級)項目、的工程勘察報告須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性審查報告》。  (六)一級以上(合一級)的建筑工程項目應提供該項目樁基靜載荷試壓報告(原件)。  (七)3套完整的蓋有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簽署齊全的施工周(其中封面、目錄及修改補充圖目錄、建筑總平面應為4份)和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版本。   (八)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業績手冊》

(九)審查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對建設單位報審的資料,審查管理部門按下列主要內容進行程序性預審:
  (一)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批準及報建等有關市期手續是否到位。
  (三)勘察設計單位是否持有建設部和省建設廳頒發的與報審項目相應等級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三)省外勘察設計單位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進省注財登記備案手續。
  (四)實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其勘察設計文件上是否由相應資格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蓋章。
  (五)勘察設計文件上是否由編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農關技術人員簽字蓋章,設計圖紙是否使用本單位專用圖簽,并加蓋本單位出圖專用章。
  (六)勘察、設計合同是否經主管部門備案及鑒證,勘察設計責是否躬國家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和已按合同要求付訖。
  (七)是否違反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勘察設計市場及質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八)其他認為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除特殊情況外,程序性預審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程序性預審通過后,由建設單位填寫《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審表》,審查管理部門正式受理,并確定項目等級和承接本項目技術性審查的資格等級,簽發技術性審查通知書。建設單位據此委托具有相應審查許可證的審查機構并與之簽訂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合同。若有專項審查要求的,審查管理部門應向符合項目等級的專項審查部門簽發專項審查通知書。若為超限高層項目應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抗震專項審查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
  第二十條 審查管理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報審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性審查報告》后,即可進行程序性終審。除特殊情況外,程序性終審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對程序性終審合格的項目,由審查管理部門簽發《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并在三套送審施工圖的封面、目錄及修改目錄、建筑總平面團上加蓋審查管理部門的公章。所有資料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歸檔以外,其余均返還建設單位。
  (二)對程序性終審不合格鈉項目,由審查管理部門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程序性審查意見書》交建設單位,待其將有關手續補齊后再重新進行程序性終審。
  (三)適審的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審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違背強制性標準、規范,或勘察、設計文件深度不夠等重大勘察設計質量問題,技術性審查機構可向項目所在地審查管理部門建議重新勘察設計,經審查管理部門確認后,可向建設單位簽發《重新委托勘察設計建議書》。
  第二十一條 報審項目各項審查完畢,審查管理部門應將該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施工圖審查工作至此完成。其中必須歸檔的文件資料如下:
  (一)審
查報審表。   (二)技術性審查和專項審查通知書。  (三)技術性審查合同。  (四)技術性審查報告、各專項審查結論。  (五)程序性審查意見書。   (六)《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存根聯)。  (七)其他認為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五章 技術性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第二十二條 程序性預審通過后,建設單位持審查管理部門簽發的技術性審查通知書,委托具有相應審查許可證的審查機構并與之簽訂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合同。  第二十三條 審查合同簽訂后,由審查機構將合同報送項目所在地的審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是去符合抗震、消防、節能、環保、衛生、地下空間(人防)、無障礙設計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舉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寧二級以上(合二級)項目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簡稱勘察報告)必須經技術性審’查合格,并經審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在技術性審查報告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審查管理部門公章)后才能交付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設計單位不得依據未經審查或審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性審查報告》,到審查管理部門辦理程序性終審手續,申領審查批準書。審查機構應及時將該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其中必須歸檔的文件資料如下:  (一)技術性審查通知書。   (二)技術性審查合同。   (三)技術性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四)規劃部門簽發的工程用地紅線圖(復印件)。   (五)工程勘察報告封面、目錄及修改補充目錄。   (六)施工圖封面、目錄及修改補充目錄、建筑總平面圖。  (七)其他認為需要歸檔的資料。第六章 專項審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中涉及人防、抗震、消防、環保、通信管線、燃氣、節能、幕墻等專項審查時,宜采取“統一報送,專項受理”的審查模式。  即建設單位在項目所在地審查管理部門統一進行施工圖報審,根據預審情況確定報審項目的專項審查范圍,再向建設單位簽發專項審查通知書,由建設單位憑此通知書到各專項審查機構辦理專頃審查手續,并在約定
的時間內反饋專項審查的結論和意見。
  第三十條 各專項審查的報送及受理辦法由各地審查管理部與有關專項審查部門商定。
  第三十一條 審查管理部門收到各專項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革,對各項審查通過的項目即可進行程序性終審。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作為基本建設的一項重 要管理環節,必須與其他管理環節相銜接才能對建筑工程質量起到保證作用。施工圖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憑《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及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辦理規劃、招投標、施工許可審批手續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否則不予辦理i
  第三十三條 審查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質量約束和控制措施,編制質量管理手冊,形成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審查機構對審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詳細記錄,對質量通病應當進行;歸灸;總結、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勘察設計單位應有針對性地加強質量管理,逐步消除質量通病,提高勘察設計質量。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一經審查批準,對涉及到工程結構安全及強制性標準規范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逼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有重大原則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仲裁決定。
  第三十六條 審查人員應參加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其審查資格每三年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業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延續或撤銷其審查資格。審查人員的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審查人員被取消審查資格后,其審查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相應注銷,審查人員被撤銷審查資格后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七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年檢。年檢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人員異動情況,審查人員繼續教育情況,被調審項目質量情況,審查工作月報情況,超越范圍審查情況等。幾年檢不合格者,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降低或吊銷審查機構資格。
  第三十八條 為保證各級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管,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定期調審各審查機構的已審項目。甲、乙級審查機構每年被調審的項目不少于2項,丙級審查機構不少于1項。專家委員會的調審費用由被調審的審查機構按省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50%支付。
  第三十九條 凡屬審查范圍而未取得《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的項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國務院第279號令《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監理。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按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否則不予驗收備案。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其報送的審查材料真實性負責,如因弄虛作假而產生的后果由項目業主承擔。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應積極配合審查工作。審查機構對其審查結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審查的施工圖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建筑工程經施工圖設計文科審查批準后,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審查機構承擔審查失系的責任,如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設計單位按照審查朝構的審查意見做出修改并經審查機構確認的,審查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不得對本單位及與本人有直接牙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第四十三條 審查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施工圖審查工作,不予超資格承接施工圖審查任務。
  第四十四條 審查機構應每月底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施工圖審查報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之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卻門報送上季度已審查完成的項目審查報表。
  第四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結果是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年檢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審查管理部門應將每個項目首次送審的審查結果登入勘察設計單位的《業績手冊》。
  第四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審時應由建設單位與審查機構簽定審查合同,明確迭審項目的審查內容、雙方責任和義務等。施工圖審查收 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審查費由建設單位向審查 構支付。
  第四十七條 審查人員應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審查。對玩忽職守、循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按照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勘蓉設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審查工作業績突出的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應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他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涉及的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審查報審表、審查通知書、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等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其并印制,報建設部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是對《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試行)》(鄂建[2000]089號)的進一步完善和必要修改,本辦法頒布實施后,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實施。
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獎(省優質工程)
評 審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質量興業”的方針,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爭創優質工程,推動全省工程質量的普遍提高,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獎(省優質工程)(以下簡稱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每年評選一次,對其中技術含量高、施工質量精細,在全省范圍內具有推廣價值的,評為推薦觀摩工程。
第三條 省“楚天杯”的評審工作由湖北省建設廳統一規劃組織,成立由省廳有關部門領導和工程類專家若干名組成的省“楚天杯”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評審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評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申報參評省“楚天杯”工程,堅持企業自愿,并經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共同認可。
第二章 評選范圍及工程規模
第五條 在全省范圍內凡列入國家、省、市(州)、縣建設計劃,符合相應基本建設程序,并已建成投產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建筑面積在5萬m2以上(含),設施配套的住宅小區。
2、同一標段2萬m2以上(含)的群體工程。
3、2000m2以上的住宅單體工程。
4、市、州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縣、市3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專業建筑安裝工程。
6、投資在15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供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7、投資在2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
第六條 個別工程建筑面積或規模未達到上述要求,但設計新穎、技術先進,質量水平高,社會效益好的,可由省評委會決定評審。
第七條 為鼓勵參與工程施工的其它企業共同創優,一個工程允許有不多于2個施工企業作為主要參建單位(注明主要參建單位)參與省“楚天杯”的評選。
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與總包企業(或建設單位)簽訂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總造價的20%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達到相關設計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明顯的質量特色。
第八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
一、外國和臺、港、澳地區建筑企業總承包,并進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上年度以前申報被評審落選的工程。
三、未竣工驗收或驗收備案手續不齊全的工程。
四、甩項或裝修、設備安裝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五、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六、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產品、衛生器具的工程。
七、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因施工質量問題有投訴、舉報的工程。
八、工程竣工后被隱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省“楚天杯”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勘察設計合理,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準、規范的要求,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相關要求。
二、工程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施工,施工質量為省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
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等級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具有較高質量水平和鮮明質量特色,并被評為省建筑結構優質工程;
五、工程被評為市州單位優質工程;
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過半年以上的檢驗,沒有出現質量問題或隱患;
七、住宅小區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住宅小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都已按照批準的小區規劃、設計要求全部建成,滿足使用要求;
2、住宅小區內各類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設施等,都符合城市規劃、設計和規范標準的要求;
八、住宅初裝修工程,外立面、外墻、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門廳、走道、樓梯、電梯)及公用設施、設備等必須一次設計施工到位。戶內地面、墻面、天棚、廚、廁間和其它部位符合設計、施工驗收條件。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申報和評審時間:每年5月31日前申報上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驗收已備案的工程,6月份評審辦組織工程技術人員逐項核查后,提交省評委會組織評審,7月份公布評審結果。
第十一條 申報省“楚天杯”工程,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主承建單位申報,群體或住宅小區工程,由多家主承建單位者可由建設單位申報。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報省“楚天杯”應經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并簽章后向省評委會申報。
二、中央在鄂的工程局(總公司)、外省在鄂的施工企業,以及省各部門所屬施工企業,申報省“楚天杯”的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委申報。
三、工業、交通、水利等其它行業申報省“楚天杯”,應經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特殊情況,施工企業可直接向省評委會申報。
第十二條 省“楚天杯”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申報材料的內容 :
1、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獎(省優質工程)申報表一式兩份;
2、有關工程概況和工程質量情況文字材料一份;
3、省建筑結構優質工程證書復印件一份;
4、市州單位優質工程證書復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6、能反映工程外形、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說明的5寸彩照8-10張;
7、 擬申報國優、魯班獎工程應附10分鐘左右的工程情況介紹光盤1份。
二、申報材料的要求
1、表內有關單位簽署意見的各欄內,必須簽署對工程質量的具體評價意見,不能僅僅寫上“同意申報”;
2、申報資料必須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涉及到的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工程性質及用途等方面的數據和文字必須與工程一致。如有差異,必須有相應的變更手續和證明文件;
3、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辨認;
4、申報資料應統一使用微機處理,用A4幅面紙打印或復印,裝訂整齊,封面用塑料夾,并標明x x年度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獎(省優質工程)申報資料。申報表一份與其它申報資料整合裝訂,一份單列。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三條 為保證參選工程的質量水平,省評委會負責組織核查組對申報的工程及工程資料進行核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聽取施工單位對工程概況,工程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保證質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實際水平的匯報。
二、實地檢查工程質量情況,征求建設(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意見。凡是核查組人員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被查施工企業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查閱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核實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準確。
四、對工程核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由核查組向評委會報告核查情況。
五、省評委會根據工程申報材料及核查情況,通過審查、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并報省建設廳批準和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后公布。
第十四條 省評委會從獲得省“楚天杯”的大中型項目中,按規定條件擇優推薦參加國優、魯班獎工程的評選。
第六章 獎 勵
第十五條 獲省“楚天杯”獎的項目,由省建設廳對主承建單位頒發榮譽證書和“楚天杯”;對獲獎項目的監理單位、主參建單位頒發榮譽證書,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表彰。對獲獎工程的項目經理頒發榮譽證書,作為個人業績考核依據。
第十六條 獲獎的群體或住宅小區工程,由兩個以上主承建單位共建的,可分別頒發榮譽證書和“楚天杯”。
第十七條 為鼓勵企業積極創省“楚天杯”工程,應將企業創優業績納入企業的資質動態考核管理,提倡建設單位及其招投標代理機構采取適當措施鼓勵企業創省“楚天杯”。
第七章 紀 律
第十八條 各市、州和有關部門的主管單位,對推薦的工程項目,應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對獲獎工程一旦發現質量問題經核實后,由評委會討論報建設廳批準,予以取消省“楚天杯”獎稱號并收回證書、獎杯。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堅持嚴格、認真、負責、公正、公平的工作態度,嚴守紀律,模范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銷參加復查或評審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獎杯、證書;并在評審結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獲省“楚天杯”工程的榮譽進行宣傳。否則,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并通報全省。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建文[2000]215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委(建管局):
為了推動我省建筑裝飾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建筑裝飾業的設計與施工水平,激勵企業創優和樹名牌意識,促進工程質量上新臺階,擬在全省開展評選優質建筑裝飾工程活動。為此,制定了《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什么意見,請及時向省建筑裝飾協會反饋。
附:
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質量興業”的方針,進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裝飾工程質量和水平,促進我省建筑裝飾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是我省建筑裝飾工程的最高榮譽獎,獲獎工程代表省內先進水平。
第三條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工作遵循“政府指導、協會組織、專家評審、社會監督”的原則,由省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評選,報省建設廳確認并頒獎。
第四條湖北省優質裝飾工程每兩年評選一次,一般安排在二季度進行,每次參評工程下達總量控制數。
第二章評選范圍
第五條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裝飾資質證書的省及各市州建筑裝飾協會(建筑業聯合會、協會)會員單位所承建的各類室內外建筑裝飾工程。
第六條單項裝飾工程施工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單項工程造價(合管道、線路、設備安裝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
第七條單項工程規模雖然達不到上述要求,但裝飾風格獨特、典雅、富有特色、質量特別優良的項目,也可以申報。
第八條項目地點原則上限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外省市的工程,必須獲得當地的優良工程。
第九條外國(含境外)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第十條申報的工程,應是已經竣工并使用半年以上三年以內的工程,對已申報過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而未被評上的項目不能再參加下屆評選。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的工程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施工,施工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并為省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
第十二條申報的工程必須設計新穎、有創意、整體功能符合安全、美觀、適用的原則。符合國家和部頒建筑裝飾設計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室內外裝飾裝修的設計與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防火規范。
第十四條工程施工必須滿足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五條設計、施工資料完整,開工及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完備。
第十六條無安全質量事故,無違反市場管理規定行為。
第四章評審機構
第十七條成立“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審委員會”作為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的評審機構,評委會由省建設廳有關部門領導、省建筑裝飾協會及企業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設立評審小組作為評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設在省建筑裝飾協會秘書處,人員由評委會決定。評審小組負責申報項目的初評工作。其職責是:
1、提出評審方案及評分標準報評委會通過;
2、審閱申報項目的建設程序、相關資料、設計圖紙及施工技術資料;
3、實地查看工程質量;
4、聽取有關意見;
5、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提出初步評審意見報評委會。
第五章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九條申報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的企業,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裝飾協會(建筑業聯合會、協會)提出申請經初評后,由工程所在地同級建筑裝飾協會(建筑業聯合會、協會)向省建筑裝飾協會申報。中央、省直建筑裝飾企業直接向省建筑裝飾協會申報。
第二十條申報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的申報企業須填報《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申報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資料:
1、申報工程情況、設計說明及工程質量情況介紹;
2、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創優措施計劃(包括質量保證措施);
3、工程彩色照片兩張;
4、主要材料質量合格證及測試檢驗報告;
5、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及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包括隱蔽工程檢查或驗收記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消防驗收證明;
6、用戶評價意見。
第二十一條組織初評,由評審小組組織若干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初評檢查,初評檢查的主要內容:
1、現場核驗工程實際質量,聽取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意見。
2、檢查工程施工技術檔案材料。
評審小組按照初評檢驗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本著高標準,嚴要求,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優中選優的辦法,提出評審意見,確定上報評委會的推薦工程項目名單。
第二十二條評委會根據企業申報材料及評審小組的初步評審意見,按有關標準進行評選,確定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名單。
第二十三條省建設裝飾協會將審定的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名單報省建設廳確認。
第六章紀律
第二十四條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撤消參評資格。
第二十五條評選工作應嚴格按照程序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違反,視其情節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評審資格。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獲獎工程的承包單位由湖北省建設廳授予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七條對獲獎工程及承建單位在有關報刊上予以公告和表彰。
第二十八條對獲獎工程及承建單位在工程招投標中可按有關規定獲得加分。
第二十九條評審結果公布后,發現確屬施工原因,造成質量問題,由評委會宣布撤消其湖北省優質建筑裝飾工程榮譽稱號,并收回其獎牌和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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