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監理人員管理,規范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的資格、注冊執業行為,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保證工程監理的質量,根據建設部《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和《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省建設廳制訂了《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五章,計三十三條,分別對《辦法》的適用范圍、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注冊管理和執業管理等作了明確的規定。《辦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包括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監理工程師資格和監理員資格,并經注冊機關注冊后方可從事監理工作。監理人員的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員的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在資格管理方面,1、已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直接取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不再重新核發《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2、已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臨時二、三級總監資格證書的,或具備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高級技術職稱、具有三年以上監理工作經歷、年齡在55周歲以上,獲得監理企業推薦,并通過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監理人員,不用參加資格考試,直接取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發《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3、《辦法》實施前,已取得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發的監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直接取得省監理員資格,并由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江蘇省監理員資格證書》,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4、其余人員必須通過監理人員的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在每年的10中旬進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在注冊管理方面:1、已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再重新注冊和核發《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2、按規定取得《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江蘇省監理員崗位證書》。則必須向注冊機關申請注冊取得崗位證書。需要注冊的監理人員,必須與所在監理企業依法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
在執業管理方面,《辦法》規定,1、監理人員只能在一個監理企業執業,嚴禁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監理企業任職或兼職。2、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3、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擔任一、二、三等建設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4、取得《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人員,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擔任二、三等建設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園區監理人員管理將按照《辦法》施行,園區總監理工程師動態管理有關規定將結合《辦法》繼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