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以下簡稱旁站監理),是指監理人員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監理中,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班的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規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基礎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樁澆筑,地下連續墻、土釘墻、后澆帶及其他結構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澆筑,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鋼結構安裝;在主體結構工程方面包括:梁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混凝土澆筑,預應力張拉,裝配式結構安裝,鋼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索膜安裝。
第三條 監理企業在編制監理規劃時,應當制定旁站監理方案,明確旁站監理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旁站監理人員職責等。旁站監理方案應當送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施工企業根據監理企業制定的旁站監理方案,在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施工前24小時,應當書面通知監理企業派駐工地的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安排旁站監理人員按照旁站監理方案實施旁站監理。
第五條 旁站監理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由現場監理人員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旁站監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以及施工機械、建筑材料準備情況;
(二)在現場跟班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執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核查進場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并可在現場監督施工企業進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四)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保存旁站監理原始資料。
第七條 旁站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施工現場跟班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如實準確地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凡旁站監理人員和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未在旁站監理記錄(見附件)上簽字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條 旁站監理人員實施旁站監理時,發現施工企業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有權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發現其施工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質量的,應當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局部暫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第九條 旁站監理記錄是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依法行使有關簽字權的重要依據。對于需要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施工,凡沒有實施旁站監理或者沒有旁站監理記錄的,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在相應文件上簽字。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監理企業應當將旁站監理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條 對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監理取費標準執行;對于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建設單位要求監理企業實施旁站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支付監理費用,具體費用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監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旁站監理的監督檢查,對于不按照本辦法實施旁站監理的監理企業和有關監理人員要進行通報,責令整改,并作為不良記錄載入該企業和有關人員的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在資質年檢時應定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個資質等級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對于不按照本辦法實施旁站監理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除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監理企業和有關監理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監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