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初審機關: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以下簡稱“150號部令”),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現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暫停執業、注銷注冊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變更注冊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在變更執業單位后兩個月內,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注冊變更自批準后,在一年內無特殊理由的,原則上不再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二)在本省級或部門內變更注冊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省級或部門內)(見附件1)格式填寫變更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按“150號部令”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對準予變更的,由省級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在證書的變更欄內簽署意見,注明變更后的聘用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同時在證書的原聘用單位上加蓋“已變更”印章,其注冊證書編號不變,執業印章需更換。
(三)跨省級或部門變更注冊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跨省級或部門)(見附件2)格式填寫變更申請,按“150號部令”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原注冊初審機關)申報,由原注冊初審機關出具意見,收回原執業印章;再向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現注冊初審機關)申報,現注冊初審機關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后,將變更注冊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建設部,其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需更換。
(四)省級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辦理的變更,應在辦理完畢15日內向建設部備案。備案內容包括:
1、《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備案表》(見附件3);
2、修改的網上變更信息。
(五)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應同時完成網上相關信息的變更。
(六)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應與延續注冊一并辦理。
二、暫停執業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脫離工程造價工作崗位超過一年以上的,可申請暫停執業。
(二)暫停執業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申請表》(見附件4)格式填寫暫停執業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注冊初審機關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后,將暫停執業申請表報建設部辦理報批手續。注冊初審機關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暫停執業的人員恢復注冊時,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恢復注冊申請表》(見附件5)格式填寫恢復注冊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注冊初審機關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后,將恢復注冊申請表報建設部辦理報批手續。
恢復注冊時,應按照中價協的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在注冊有效期內恢復注冊的,應按原注冊有效期辦理手續,超過一個注冊有效期恢復注冊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填寫《注冊造價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見附件6)并提交有關材料。變更執業單位的,尚應按有關規定一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三、注銷注冊
(一)注冊證書已失效并有“150號部令”第二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注銷注冊。
(二)注銷注冊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和聘用單位,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注銷注冊申請表》(見附件7)格式填寫注銷注冊申請,經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初審,報建設部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被注銷注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備注冊條件,符合“150號部令”的有關規定且滿足中價協有關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請注冊。重新申請注冊的按初始注冊的程序辦理,填寫《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見附件8)并提交有關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