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蘇建價站(2006)13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區(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規范造價員從業行為和提高業務水平,根據建設部《關于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歸口做好建設工程概預算員行業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此頁無正文)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建設部標準定額司,中價協,省及市、區(縣)招標辦。
附件:
江蘇省《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規范造價員從業行為和提高業務水平,根據建設部《關于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歸口做好建設工程概預算員行業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員是指經過全省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造價員資格證”),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造價員”)。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是造價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資格和專業水平的證明。
第三條 本省造價員資格分為土建、安裝、市政、裝飾等專業,每個專業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全省造價員的自律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訂本省造價員管理制度;
(二)負責統一編制培訓教材、統一命題和組織考試、統一劃定合格分數線;
(三)制訂造價員繼續教育計劃;
(四)組織部署全省造價員驗證工作;
(五)監督檢查造價員從業行為和管理機構自律管理行為;
(六)負責造價員資格證編號、專業等級號的管理;
(七)負責造價員計算機管理系統和數據庫的維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依照本細則負責轄區內造價員自律管理工作。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協助同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造價員自律管理。
第六條 本省造價員資格報考、變更、驗證、信用檔案等申請和管理事項采用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進行(以下簡稱“網上管理系統”)。
第二章 資格證書取得
第七條 取得造價員初、中級水平資格證需通過全省組織的統一考試。造價員資格考試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內容為《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和《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案例)兩個科目。高級水平資格證取得采取本人申請、單位推薦、案例考試、省評審委員會認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者,無不良從業記錄,年齡在60周歲以下,可按以下條件申請報考:
(一)報考初級水平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工程造價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2、其他專業中專(或高中)及以上學歷,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滿一年。
(二)報考中級水平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初級水平證書,近兩年至少有兩項工程造價方面的業績;
2、具有工程造價專業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滿兩年。
(三)申報高級水平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級造價員資格四年以上;
2、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3、近兩年在工程造價編審、管理、理論研究、著書教學等方面有顯著業績。
第九條 報考人需攜下列資料到管轄市、縣造價管理機構報名:
(一)報考初級水平:
1、《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年限證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二)報考中級水平:
1、《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2、造價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無造價員資格人員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年限和近兩年兩項業績證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三)申報高級水平:
1、《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兩份;
2、造價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6、本人近兩年從事工程造價編審、管理、理論研究、著書、教學等方面兩項業績材料。業績材料必須為以下內容之一:
(1)總造價30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造價編審成果;
(2)國家專業部、省工程計價定額編制成果;
(3)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的有關工程造價控制、確定、管理等方面的論文、專著或研究成果。
第三章 造價員自律管理
第十條 造價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規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保證工程造價業務文件的質量,接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從業行為檢查。
第十一條 造價員應受聘于一個工作單位,并可以從事以下與專業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價業務:
(一)高級水平: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相關專業工程造價的編制、審核和控制;
(二)中級水平: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相關專業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和控制;
(三)初級水平:可以從事工程造價1500萬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相關專業工程造價編制。
第十二條 造價員應當在本人承擔的相關專業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名和蓋造價員專用章,并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第十三條 造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騙、作弊的手段取得資格證書或私自涂改資格證書;
(二)同時在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業或轉借專用章;
(四)違反法律、法規、政府計價規定和誠信原則編制工程造價文件;
(五)故意泄露從業過程中獲取的當事人商業和技術秘密;
(六)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七)超越資格等級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建立造價員信息查詢和信用檔案管理制度。造價員在從業活動中的優良或不良行為,經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取證查實后,將基本事實、處理結果記入造價員信用檔案。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媒體和信息網查詢造價員資格、信用記錄等信息。
第十五條 造價員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優良記錄記入本人信用檔案:
(一)在工程造價工作崗位上,獲得縣級以上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稱號的;
(二)在工程造價控制與確定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管理機構書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價相關課題研究中取得獲獎成果的。
第十六條 由于造價員本人從業行為過錯給單位或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價員發生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應作為不良記錄記入本人信用檔案。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由省級管理機構注銷造價員資格證。
第十七條 信用檔案記錄和公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實經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兩人以上的調查核實,并取得必要的證據;
(二)記入檔案前應告知本人;
(三)記入檔案需經本級造價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需要公示的記錄,應視情節輕重確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個月,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是指提高業務素質,更新知識,學習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進行的業務培訓、專業教育等。造價員每三年應接受不少于3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十九條 造價員繼續教育采用以下形式進行:
(一)參加本省以及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工程造價行業協會組織的有關工程造價業務培訓和專題研討活動,每小時計1學時;
(二)參加部、省級以上相關知識培訓和專題研討活動,每小時計1學時;
(三)參加大專院校有關工程造價專業的課程進修,每小時計1學時;
(四)在市級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每篇計10學時,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專業論文每篇計20學時;
(五)編制一項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認可的補充定額,計20學時;
(六)參加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學時,可計為造價員繼續教育學時。
第二十條 造價員繼續教育使用省造價管理總站編制的統一教材。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學時認定和將學習結果記入造價員檔案。省轄市造價員繼續教育的實施方案應報省造價管理總站備案。
第五章 從業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造價員從業單位變動或因單位名稱改變,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
造價員從業單位變更分為省內變更、本省轉出、外省轉入三種類型。
第二十二條 省內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轄市內變更:造價員在網上管理系統進行申請后,攜書面資料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變更核準后,在造價員資格證書工作單位欄蓋“單位已變更”章,在變更記錄欄中記載現工作單位名稱,加蓋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轄市變更:造價員在網上管理系統進行申請后,攜書面資料先到原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轉出,原管理機構在變更申請表簽署同意轉出意見并加蓋公章,收回原專用章后,本人再攜書面資料到轉入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轉入。轉入核準后,在造價員原資格證書工作單位欄蓋“單位已變更”章,在變更記錄欄中記載現工作單位名稱,加蓋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公章,并制作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造價員辦理省內變更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從業變更申請表》兩份;
(二)本人與變更后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
(三)造價員資格證和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本省造價員因工作調動需要換發外省或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頒發的造價員資格證者,應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經原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申請表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后,持下列資料到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申請辦理轉出手續:
(一)《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跨省轉出申請表》;
(二)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三)本人與調入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與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持有外省或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頒發的造價員資格證者,轉入本省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申請人需先持原證書頒發機構出具的轉出手續、造價員資格證和專用章到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辦理審核、數據入庫和編排證號,并收回原資格證和專用章。然后申請人在網上管理系統補充個人信息,將書面資料報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驗核和制作證章。
第二十六條 外省轉入的造價員原資格證書設有專業等級的,按同等級、同專業(或相近專業)換發資格證;未設等級的,按下列條件認定專業等級:
(一)取得造價員資格不滿四年的,換發本省初級水平證書;
(二)取得造價員資格四年以上,同時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者,可換發本省中級水平證書。
第二十七條 外省轉入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跨省轉入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本人與調入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與復印件;
(六)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第二十八條 變更到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造價員提交的書面資料,除按本細則規定內容外,還需提交人事檔案代理協議、社保機構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名單清冊及近期繳費憑證。
第二十九條 造價員工作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應在網上管理系統進行申請后,攜變更申請表、造價員證章和工商管理機構出具的變更核準文件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并在造價員資格證書工作單位欄蓋“單位已變更”章,在變更記錄欄中記載現工作單位名稱,加蓋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三十條 造價員學歷、技術職稱或單位地址發生變更,應在網上管理系統進行申請后,攜變更申請表和相關原件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
造價員聯系電話(包括移動電話)、電子信箱發生變更,應及時在網上管理系統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條 造價員在一年時間內只能辦理一次省內工作單位變更,若因原單位倒閉、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請人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 證章管理和驗證
第三十二條 造價員資格證由中價協負責監制,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頒發,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證書打印和專用章制作。
第三十三條 造價員資格證編號由10位字符組成:第1位為漢字“蘇”;第2~3位為發證年份后兩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4~5位為省轄市代碼,其中第4位為阿拉伯數字“0”,第5位為大寫英文省轄市代碼;第6~10位為全省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四條 造價員專業等級號由9位字符組成:第1~2位為專業簡稱,用漢字“土建”、“安裝”、“市政”、“裝飾”表示;第3~4位為水平等級,用漢字“初級”、“中級”、“高級”表示;第5~9位為全省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五條 本省造價員專用章規格為寬48mm、高19mm矩形,橫排4行(無分行線)。第1行為專用章名稱(即“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第2行為姓名,字間空一格;第3行為資格證編號加專業等級(不含專業等級流水號);第4行為工作單位規范性簡稱(一般不超過14個漢字)。第1-2行字體為10號粗宋體;第3-4行字體為9號粗宋體(瘦型)。
第三十六條 資格證書和專用章應由本人保管。證書或專用章遺失,本人需在市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啟事,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補辦,并攜《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章)遺失補辦申請表》和遺失啟事到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補辦手續,重新制作證書或專用章,原證書編號和專業等級號不變。
第三十七條 造價員資格證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驗證工作由省造價管理總站統一組織,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八條 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業績、繼續教育情況、從業行為、職業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九條 造價員驗證需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并攜下列書面資料到管轄市、縣管理機構辦理驗證:
(一)《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申請表》;
(二)造價員資格證;
(三)近三年完成的兩項工程造價業績證明;
(三)近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 驗證結論分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銷資格證三種。合格者由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欄內蓋“XX年度驗證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驗證不合格,應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無工作業績,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二)近三年參加繼續教育不滿30學時的;
(三)到期未參加資格證書驗證的。
第四十二條 限期整改名單應在指定的網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為三個月。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未通過驗證,應注銷造價員資格證和專用章:
(一)驗證不合格且未達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三)近三年有兩起以上(含兩起)不良信用行為記錄的;
(四)已喪失工作能力或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本著服務、高效的原則,明確所屬縣區(包括縣級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造價員自律管理的職責,并對所屬縣區造價員自律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造價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應按章管理,秉公辦事。若有違規操作或徇私舞弊行為,應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