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倡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誠信經營,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業行為,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造價咨詢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造價咨詢企業基本情況和其從業活動中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以及其他反映造價咨詢企業誠信情況進行記錄、發布、信用考核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建設的監督管理。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造價總站)具體實施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企業信用建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企業信用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實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省造價總站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信用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本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2、指導全省造價咨詢行業開展信用建設與管理工作;
3、建立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平臺,維護信用檔案數據庫;
4、負責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的審核、發布;
5、指導行業協會開展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估活動;
6、根據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二)市、縣造價管理機構
1、負責收集、核實、上報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企業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
2、指導轄區內行業協會開展對本轄區內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評估活動;
3、根據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第六條 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和統一的原則,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維護應完整、準確、及時、合法。
第七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識別企業身份,反映企業基本狀況、工作業績、商業信譽及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行為有關的數據、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基本情況:企業登記注冊基本狀況,造價咨詢資質條件狀況,企業經營主項及增項資質類別和等級,企業經營狀況。
(二)業績情況: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咨詢類型、咨詢標的額等。
(三)與企業信用有關的良好行為:
1、在造價咨詢活動中獲得市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協會的綜合表彰或獎勵;
2、企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在工程咨詢活動中取得的技術和成果獲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專利獎;
3、企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在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造價業務技能競賽中獲得的名次或獎勵;
4、企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在工程咨詢活動中取得的技術和成果獲得的省級以上創新獎或專項課題獎;
5、其他有權部門認定的優良行為。
(四)與企業信用有關的不良行為:
1、未取得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
2、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4、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5、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6、跨地區經營,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7、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8、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9、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10、故意抬高、壓低工程造價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
11、由于造價咨詢企業自身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2、故意泄露在咨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當事人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13、與當事人簽訂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合同存在欺騙性條款的;
14、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造價咨詢行業專項檢查中被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5、拒絕接受造價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或拒絕提供反映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16、企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在其他工程咨詢活動中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由省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提供的對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情況的評估結果。
第八條 不良行為經過下列法律文書或其他文件之一認定:
(一)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部門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通報批評等;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一)基本情況及變更情況的獲取:由造價咨詢企業及時更新、修改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系統數據庫本企業的相關信息。
(二)業績情況的獲取:由造價咨詢企業根據企業完成的咨詢業務項目情況按規定及時錄入咨詢企業管理系統數據庫。
(三)良好行為記錄的獲取:由造價咨詢企業通過企業管理系統將企業的各類表彰、獎勵等良好行為信息上報所屬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市造價管理機構審核后并附上良好行為相關證明文件,上報省造價總站確認。
(四)不良行為記錄的獲取:由各級造價管理機構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咨詢企業不良行為信息,附上不良行為證明文件,逐級上報省造價總站。
(五)信用評估結果:經認定的企業信用評估結果由省造價總站記入咨詢企業信用數據庫。
第十條 “江蘇工程造價信息網”是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的發布平臺,有關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信息由省造價總站依法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江蘇工程造價信息網”查詢造價咨詢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布期根據行為內容確定,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不良行為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時間為獲取行政處罰決定或第八條規定的文件、文書七日內。
第十二條 對要求企業整改的不良行為記錄,企業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對其不良行為進行認真整改,效果明顯的,可提出申請,經省造價管理總站審查,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整改不力的單位,酌情延長其公布期限。
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不良行為變更或撤銷,應及時變更或刪除不良記錄,并在“江蘇工程造價信息網”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書和行政文件為依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條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建立責任獎罰機制,對在誠信行為信息的收集、認定、記錄、發布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相關人員和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外省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省造價總站可以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可以同時上報建設部。
第十六條 根據信用信息記錄和省工程造價協會統一組織的信用評估情況,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
(一)對信用情況好的企業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1、減少監督檢查的頻率;
2、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宣傳;
3、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二)對信用信息記錄情況一般的企業采取幫扶與監管并重,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信用較差的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實施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率;
2、在辦理資質續期、企業升級、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中予以重點審查;
3、對其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從業人員進行警示教育;
4、根據違法失信行為,不定期向社會公示;
5、限制其參加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6、其他方面的重點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可以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訂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估的具體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