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鄉建設局文件
關于調整常州市區建設工程造價中
綜合稅率標準的通知
金壇市住建局,溧陽市住建委,各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文件精神和省、市地方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對我市市區列入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稅金的綜合稅率標準作相應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稅率標準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的變化,經測算,綜合稅率由原來的3.445%調整為3.477%,計算基礎為不含稅工程造價。
二、適用范圍
凡在常州市區范圍內(除武進區)承接的建筑、安裝、市政、裝飾、房屋修繕、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園林綠化等工程均按綜合稅率3.477%計取稅金,列入工程造價。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的綜合稅率調整按各地的規定執行。
三、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凡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按上述辦法計取稅金,已結算完畢的工程項目不再調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