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城鄉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委,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3年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場監管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3年2月22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3年工作要點 2013年建筑市場監管的工作思路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要求,繼續加大建筑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改進完善行政審批和動態核查,營造誠信和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促進行業改革發展。重點做好以下四個方面工作: 一、完善法規制度建設、加強建筑市場監管。 (一)完善建筑市場監管法規體系建設。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部法規司爭取出臺《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及出臺后的宣貫工作。修訂出臺《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研究制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考評辦法》。 (二)加強合同管理。出臺《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開展合同文本宣貫工作。組織編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使用手冊》,研究修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強化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管。推進電子招投標和異地遠程評標,組建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全國評標資深專家和稀缺專業專家資源共享。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四)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重點落實注冊人員執業責任。修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起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的通知》,實施建造師執業信息登記管理。 (五)健全建筑市場監管部門層級監督制度。制訂《企業資質和注冊人員資質資格動態管理辦法》。 二、解放思想,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六)簡化合并資質等級標準。出臺《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及實施意見。研究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七)完善審批制度建設。繼續完善三方會審機制,研究制訂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查處、企業申報跨省業績和中央企業申報業績核查工作規則及企業資質變更、注銷管理工作程序。 (八)改進專家評審系統。推行網上申報和電子評審,實行專家模塊化內容審查。修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編制專家審查規范性文件,提高專家審查水平。 (九)加強申報業績核查、舉報投訴處理和審批后的動態監管,嚴肅處理申報資質資格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和個人。 三、加大處罰力度,優化市場環境。 (十)繼續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按照中央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各項工作。 (十一)完善企業人員資質資格的實時動態核查。依法查處清理不符合資質資格條件的、出租出借資質資格的企業和個人。對短期內多次變更注冊、不履行相關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實施重點監控。 (十二)建立健全全國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企業和個人的查處力度,及時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資格,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在各級誠信平臺對外發布。 (十三)繼續完善建筑市場行政處罰通報制度。健全全國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的報送通報制度,每半年向全國通報各地行政處罰情況。 四、加快信息化建設、推動行業改革發展。 (十四)加快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全國聯網運行。加快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建設,完成企業、注冊人員數據庫信息全國互通共享,確定工程項目數據庫組建方案和數據標準,出臺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管理辦法,提高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水平。 (十五)完善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誠信信息的收集、發布和成果運用,健全建筑市場優勝劣汰的誠信獎懲機制。 (十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規范建設工程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市場監管,出臺《關于做好工程建設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加強建筑用工方式研究,促進建筑勞務健康發展。健全完善監理制度,研究監理工程師分級注冊辦法。 (十七)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繼續做好促進對外工程承包的相關工作,積極穩妥做好GPA、CEPA等協議的談判準備和貫徹落實工作,積極開展建筑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