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審議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4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送審稿)》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報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根據《規定》制定了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增強了招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 由于《規定》設置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是依據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上述情況已發生了變化,《規定》設置的強制招標范圍、標準限額顯得過寬、過低,有些情況下增加了市場主體的負擔,當前招投標市場體系不斷健全,建筑行業利潤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對《規定》加以修改。相關市場主體、行業組織、有關專家也認為應進一步科學界定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 二、修訂的原則 一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對于部分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項目以及僅使用少量國有資金、國家融資資金的民間投資項目,不再納入強制招標范圍。 二是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價格變動情況,提高強制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根據國家最新政策法規,對強制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作相應調整。 三是增強可操作性。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概念,規范合同估價規則,并對連續同類采購的招標要求等作出規定。根據實踐情況,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具體情形。 四是保持制度的連續性。考慮到《規定》在我國施行多年,已為市場主體和行政監管部門所熟悉和掌握,對強制招標項目的范圍繼續沿用了《規定》按項目屬性和資金性質分別列舉的方式,從體例上保持一致。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第一,明確界定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二,調整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一是刪除《規定》中部分必須招標的項目。例如刪除第3條第5項中的“商品住宅”,將住房范圍限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刪除第5條第3項“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二是調整項目類別和內容。將第2條第3項中的“郵政”調整至交通運輸項目;將第5條中“國家融資項目”明確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融資的項目”。三是合并和細化相關表述。將第2條第5項與第3條第1項合并,并補充“園林綠化”、“照明”;細化第2條第6項生態環境項目的內容;合并第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將第4條第1項、第2項合并為“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第三,提高《規定》中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把第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標準翻一番:“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刪除第7條第4項的規定。 此外,為增強可操作性,此次修訂還明確了估價規則和連續采購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具體情形,刪除《規定》關于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并規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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