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14〕16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 行業管理的通知 各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及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管理,促進預拌商品混凝土市場規范有序發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積極推動大氣污染防治、綠色混凝土生產,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同時,依據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引導和加強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完善行業管理體系和政府簡政放權的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無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企業生產的混凝土用于建設工程,各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應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轄區內工程的督查,若發現此類情況,必須立即責令停工整改,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發現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工商登記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二、建設單位嚴禁采購無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企業生產的混凝土,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的混凝土供應發包給多家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不得惡意壓價。若違反上述要求,將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三、施工企業嚴禁采購無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企業生產的混凝土,施工投標時,應充分考慮混凝土價格波動等市場風險。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的混凝土供應發包給多家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不得惡意壓價。施工、監理企業應對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產品合格證、質保資料、數量品種等進行核查,相關資料是否真實,是否與供應合同、現場實際一致。對未能履行原材料進場管理職責、發生使用無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企業產品等情況的,主管部門將對涉事主體進行處罰,并限止項目經理及總監理工程師市場準入六個月、扣除所屬企業信用分3分。 四、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嚴禁出賣、出借企業資質,不得代簽合同或將業務轉包其他混凝土生產企業,出具產品合格證書不得弄虛作假,證書中載明的數量、品種、部位必須和施工現場實際一致。若發現存在上述行為,主管部門將責令停業整頓,并依據規定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將降低或取消企業資質,相關情況錄入誠信考核系統。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洽談、簽訂供應合同時應遵循公平、自愿原則,不得強買強賣、惡意競爭;同時,必須誠實守信,嚴格履行合同。 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原材料及產品質量管理,嚴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和無國家標準、無省住建廳建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認定書的功能性外加劑,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C30及以上標號混凝土膠凝材料用量應符合JGJ55-2011標準要求,水泥最少用量不得低于235 kg/ m3。 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應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統一的監管平臺,各生產企業配置終端與平臺互聯,即時上傳每拌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投放、生產量等數據信息,同時,產品合格證必須通過該平臺出具,不實時上傳相關數據或不按要求出具合格證,則責令暫停混凝土生產。 六、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試驗室及出廠混凝土試塊管理,混凝土試塊應規范留置、檢測,其抗壓強度不得低于設計值的1.15倍,檢測數據必須自動采集,并抄錄至原始記錄本,同時將數據輸出打印件粘貼在對應位置。 各檢測機構應按現行規范要求認真檢測各類混凝土試塊,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主管部門將對其實施處罰,責令暫停相關項目、指標的檢測資格,并將相關情況錄入誠信考核系統。 七、自2014年7月1日起,所有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必須按合同法的要求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送交市混凝土協會和當地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備案工作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未簽訂合同及合同未辦理備案的工程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八、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按照省綠色混凝土生產規程對現有生產、運輸設備進行改造,以符合綠色環保要求。2015年底前未達到堆場、生產揚塵控制要求的,一律不得生產、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 新設立、易地遷建、新增生產線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生產布點專項規劃組織建設,生產、運輸設施設備必須符合省綠色混凝土生產規程要求,否則不得申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資質。 相關建設各方主體,特別是國有投資項目應優先采購、采用符合綠色混凝土生產條件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產品。 九、市混凝土協會應加強自身建設,遵紀守法,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功能,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行業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管理,組織行業培訓,注重產品質量、綠色生產,協助行業檢查,努力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十、溧陽市、金壇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相關單位在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常州市城鄉建設局 2014年6月23日 常州市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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