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7〕229號
各轄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題詞:深基坑 管理 暫行 辦法 通知
共印1000份
附件1:
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
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簡稱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5米)的基坑,或開挖深度雖未達到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較復雜的基坑。
本辦法所稱深基坑工程,是指為基礎或地下室施工進行的基坑開挖、地下水控制、基坑支護及周邊環境保護等工程的綜合性工程。
本辦法所稱周邊環境包括開挖邊界外至開挖深度3倍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道路橋梁、地下管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設施、巖土體以及地下水體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及其相關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施工圖審查機構具體負責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查工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深基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深基坑工程前期,對周邊環境的情況進行調查,并保證調查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調查資料應當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
第六條 深基坑工程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在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布設標記,并作好照相、攝像等情況記錄。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關部門或單位對其進行技術指導或安全鑒定,并提供相關技術要求或安全鑒定報告。
第七條 深基坑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同期施工時,各建設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面負責深基坑工程的建設活動,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從事相關活動,委托內容必須符合深基坑工程的相關要求。
深基坑工程一般應當作為主體工程的一部分與主體工程一并委托;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作為獨立工程單獨委托,但在施工階段應當納入總承包管理。
第九條 深基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向周邊環境的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介紹深基坑工程的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征詢其意見。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招標、質監、安監和施工許可等手續。當深基坑工程作為獨立工程時,應單獨辦理相關手續。
鼓勵建設單位辦理深基坑工程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證措施報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同時召集相關單位研究處理解決問題;造成周邊環境損毀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深基坑支護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進行驗收,并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基礎或地下室工程施工。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
第十四條 從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十五條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后,應當進行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及周邊環境勘察,提出巖土工程和水文地質參數,并對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出建議意見。勘察報告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前置審查合格后,提供給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研究處理解決問題的活動,必要時按設計單位要求進行補充勘察。
第十七條 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后,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提供相應的圖紙、計算書和文字說明材料等設計文件。
深基坑工程設計必須進行地下水變化及周邊環境變形的計算和驗算,確定其變形限值,制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和周邊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支護結構的計算和驗算,確定基坑側壁安全等級,明確支護結構做法及其變形限值和基坑底土加固措施;提出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監測、檢測要求。
第十八條 當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單位非主體結構工程的設計單位時,各設計單位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設計文件須經主體工程的設計單位會審確認后,提供給建設單位上報施工圖審查機構。
第十九條 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做好技術交底及施工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配合建設單位研究處理解決問題,必要時應當要求補充勘察或者修改設計文件。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工程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活動。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依法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變更設計文件。在施工中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設計文件不符時,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采取措施。確需對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并由建設單位上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依據周邊環境的情況、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等資料,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基坑開挖及支護結構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進度安排、施工過程中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措施以及出現異常情況及臺風、暴雨等災害性氣象條件下的應急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援救預案,建立應急援救組織或配備應急援救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基坑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為從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組織五名以上專家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論證。審查論證應當邀請周邊環境的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參與并征詢其意見,審查專家應當從市深基坑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審查論證應當出具審查論證報告。
第二十四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深基坑開挖、地下水控制、支護結構等施工應符合相關規范與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章 監理、監測與檢測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深基坑工程監理、監測、檢測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且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二十七條 深基坑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認真編寫監理細則,配備相關專業人員對深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工程監測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認真編寫監測方案,對深基坑工程全過程監測并提供完整的監測報告。
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報告。深基坑工程監測應符合相關規范與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十九條 深基坑工程檢測單位應對支護結構及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進行質量檢測,檢測結束應提交檢測報告。深基坑工程檢測應符合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深基坑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的保證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保證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深基坑工程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中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深基坑工程進行監督。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對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三十三條 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金壇、溧陽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
深基坑工程技術要求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等規范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摘選并整理了部分與深基坑工程緊密相關的條款,對我市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測、檢測等工作提出以下技術要求。未盡之處,按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執行。
一、勘察
1.在初步勘察階段,勘察單位應搜集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進行工程地質調查,必要時進行少量的補充勘察和室內試驗,提出基坑支護的建議方案。
2.在詳細勘察階段,對需要支護的工程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勘察工作:
(1)勘察范圍應自開挖邊界外至開挖深度的1~2倍。當開挖邊界外無法布置勘探點時,應通過調查取得相應資料。對于軟土,勘察范圍應進一步擴大。
(2)勘探點的深度應大于1倍開挖深度,軟土地區應穿越軟土層。
(3)勘探點間距應在15~30m內選擇,地層變化較大時,應增加勘探點。
3.水文地質勘察應符合以下要求:
(1)查明開挖范圍及鄰近場地地下水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層位、埋深和分布情況,查明各含水層(包括上層滯水、潛水、承壓水)的補給條件和水力聯系。
(2)測量場地各含水層的滲透系數和滲透影響半徑。
(3)分析施工過程中水位變化對支護結構和基坑周邊環境的影響,提出應采取的措施。
4. 巖土工程測試參數應包含下列內容:
(1)土的常規物理試驗指標。
(2)土的抗剪強度指標。
(3)室內或原位試驗測試土的滲透系數。
(4)特殊條件下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它適宜的試驗方法測試設計所需參數。
5. 基坑周邊環境勘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查明影響范圍內建(構)筑物的結構類型、層數、基礎類型、埋深、基礎荷載大小及上部結構現狀。
(2)查明基坑周邊的各類地下管線、地下設施的分布和性狀。
(3)查明場地周圍和鄰近地區地表水匯流、排瀉情況,地下水管滲漏情況以及對基坑開挖的影響程度。
(4)查明基坑四周道路的距離及車輛載重情況。
6. 在取得勘察資料的基礎上,針對基坑特點,提出解決下列問題的建議:
(1)分析場地的地層結構和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
(2)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計算參數。
(3)施工中應進行的現場監測項目。
(4)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其防治措施。
二、 設計
1.設計文件中應明確基坑側壁安全等級,地下水及周邊環境的變形限值,支護結構的變形限值。
2. 當場地內有地下水時,應進行地下水控制計算和驗算,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地下水控制辦法。當場地周圍有地表水匯流、排瀉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應明確采取的保護措施。地下水控制計算和驗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抗滲透穩定性驗算。
(2)基坑底突涌穩定性驗算。
(3)地下水位控制計算。
3.設計文件中應明確對周邊環境采取的保護措施,并對周邊環境的變形進行驗算。
4.設計文件中應明確深基坑的支護結構,并對支護結構進行以下計算和驗算:
(1)根據支護形式及其受力特點進行土體穩定性計算。
(2)基坑支護結構的受壓、受彎、受剪承載力計算。
(3)當有錨桿式支撐時,應對其進行承載力計算和穩定性驗算。
(4)支護結構變形驗算。
5.設計文件應對施工、監測、檢測等提出具體要求。
三、施工
1. 深基坑開挖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根據支護結構設計、降排水要求,確定開挖方案。
(2)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
(4)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超過1m。
(5)基坑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
(6)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挖土,并應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繼續挖土。
(7)開挖至坑底標高后坑底應及時滿封閉并進行基礎工程施工。
(8)地下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夯實回填土施工。
2. 深基坑支護采用排樁或地下連續墻、水泥土墻、土釘墻、逆作拱墻等支護結構時,支護結構的施工應符合《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等規范和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
四、監測
1.基坑開挖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目的、監測項目、監測報警值、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周期、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以及信息反饋系統等。
2.從基坑邊緣以外1~ |